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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保障

1998-08-3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评论员 我有话说

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教育,它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是综合国力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力军。在全党和全国人民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候,颁布《高等教育法》对于规范高等教育活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形式多样,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相互衔接,规模结构相对合理,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的高等教育体系。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在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不断更新和转变,形成了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以及走内涵发展为主,重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思路,为《高等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部重要大法。它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高等学校的设立条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本要求,规范了高等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各有关部门、高等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要不断提高对高等教育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的认识,以《高等教育法》为基本依据,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积极支持和参与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高等教育的良好局面。各高等学校要自觉履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进一步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深化教育教学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真正使高等学校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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